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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耀微言7 |检察院变更起诉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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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判同一是司法审判必须坚持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法院审判的对象保持同一性和确定性,法院既不能充当公诉人主动出击,也不能脱离起诉指控事实另起炉灶。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也是根据该原则进行辩护,因为诉判同一原则是司法裁判不可突破的底限,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情况,我国允许检察院变更诉讼客体有一定法律基础。
大多数国家对检察院变更起诉强制极为严格的限制,但我国对检察院赋予了在法院宣判前随时变更起诉的权力,既可以补充起诉事实、追加指控事实,还可以变更起诉,这在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检察院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法律没有强制性的限制。
本人代理的一件刑案就遇到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情况,虽然变更起诉有法律支撑,但还是容易出现许多弊端。第一侵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延长了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第二,侵害辩护人的阅卷权、调查权,辩护人只能在审理期限内较短时间完成以上辩护工作;第三给法院的正常审理形成一定影响,检察院变更起诉,导致法院重新送达起诉书,安排庭审,案件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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